(2015)皋执字第3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支行与周伯林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支行,周伯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皋执字第3202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支行。被执行人周伯林。关于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支行申请执行周伯林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的(2014)皋商初字第04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21988.22元及利息,诉讼费2602元,执行费333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刘林执行。执行中,本院经依法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周伯林有银行存款,名下亦无房产登记信息,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执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周 君执行员 覃 杰执行员 刘 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国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