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闸民一(民)初字第3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黄福珍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陆霞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闸民一(民)初字第3478号原告黄福珍。委托代理人郭佩宏,山东君诚仁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霞。被告刘爱莲。委托代理人李君。被告袁祥。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负责人王森。委托代理人黄圣吉。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福珍与被告陆霞、刘爱莲、袁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福珍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62.4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31.20元,由原告黄福珍负担。审判员 王登戈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鸿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