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商初字第005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与苏州盛仓航运有限公司、南通永正海船务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苏州盛仓航运有限公司,南通永正海船务有限公司,张正委,陈永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商初字第00549-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负责人周颖峰。委托代理人韩佳宇。委托代理人李永辉。被告苏州盛仓航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正委。被告南通永正海船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正委。被告张正委。被告陈永莉。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与被告苏州盛仓航运有限公司、南通永正海船务有限公司、张正委、陈永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541元,减半收取1677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1771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陈晓凯人民陪审员 袁 辉人民陪审员 李希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璋毓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