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初字第000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000152号原告陈某某,女,1969年出生。被告何某某,男,1964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8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立案之后,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邹胜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