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民初字第00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叶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李丹某某,王利强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民初字第00607号原告叶李丹某某,女,198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澄城县安里乡义井庄三组村民,身份证号码:610525198712162222。被告王利强某某,男,1985年3月9日出生,汉族,澄城县城关镇埝村一组村民,身份证号码:610525198503093419。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李丹某某与被告王利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李丹某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李丹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李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叶李丹某某承担。审判员 孔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