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行初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原告李安贵诉被告西丰县交通局道路交通行政强制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安贵,西丰县交通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 � 政 裁 定 书(2015)昌行初字第00065号原告李安贵,男,1962年6月28日生,汉族。被告西丰县交通局。法定代表人刘海军,该局局长。原告李安贵诉被告西丰县交通局道路交通行政强制一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处分诉讼权利,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安贵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倩代理审判员 赵向阳人民陪审员 许玉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曾 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