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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03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路面工程分公司与淮安市淮阴区市政工程公司、邱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路面工程分公司,淮安市淮阴区市政工程公司,邱建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03596号原告连云港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路面工程分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综合楼410室。负责人王靖,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苗红伟,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安市淮阴区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王营黄河新村31号。被告邱建。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路面工程分公司诉被告淮安市淮阴区市政工程公司、邱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连云港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路面工程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4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07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延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