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徐玉香、徐玉红与被申请人李洪云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玉香,徐玉琴,李洪云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109号申请人:徐玉香,女,满族,1964年4月26日出生,住所地吉林省靖宇县。申请人:徐玉琴,女,满族,1967年7月19日出生,住���地吉林省靖宇县。申请人:李洪云,女,汉族,1965年11月22日出生,住所地靖宇县。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受理了徐玉香、徐玉琴、李洪云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徐玉香、徐玉琴、李洪云健康权纠纷,于2015年8月19日经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被申请人李洪云于2015年8月20日前一次性赔偿申请人徐玉香误工费、护理费、二次手术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等一切费用20000.00元;被申请人李洪云于2015年8月20日前一次性赔偿申请人徐玉琴误工费、护理费、二次手术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等一切费用20000.00元;被申请人徐玉香、徐玉琴收到此款后,不再就此纠纷向被申请人李洪云主张���何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徐玉香、徐玉琴、李洪云在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靖民调字(2015)109号调解协议合法有效。本裁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审 判 长 :薛天辉审 判 员 :陈建利代理审判员 :顾淑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蔡文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