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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普执字第3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浦洪亮与孙勤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浦洪亮,孙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普执字第3064号申请执行人浦洪亮,男,197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孙勤,女,197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申请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1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人民币4029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到庭后与申请人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已支付人民币34000元,8月底支付人民币44000元,剩余款项按照原调解书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普执字第3064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就本案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 晔代理审判员  朱海波代理审判员  余伟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潘文君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