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执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公司与四川得阳特种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公司,四川得阳特种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169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二仙桥西一巷7号。法定代表人庞道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光斌,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勇,男,汉族,1991年2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巴中市。被执行人四川得阳特种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金沙江西路(八角井镇大汉村)。法定代表人谭建勇,董事长。本院(2014)德民一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四川得阳特种新材料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公司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债务众多,其总公司法定代表下落不明,虽有大量厂房、机器设备和土地,但因一是土地和大量房产设置了抵押,而抵押权人又未进行诉讼,二是上述财产又被多家法院查封,三是厂区房地产是一个整体,不亦分割处置等原因,现无法展开执行,只��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具备后再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德民一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二项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阳 霖审判员 李红兵审判员 邓一凡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