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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经开执字第003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林华军与郑绪评、郑绪远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经开执字第00380-1号申请执行人:林华军。被执行人:郑绪评(曾用名郑绪金)。被执行人:郑绪远。被执行人:郑前进。被执行人:向爱群。被执行人:向爱芳。原告林华军与被告郑绪评、郑绪远、郑前进、向爱群、向爱芳、第三人林渠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武经开民重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林华军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郑绪评、郑绪远、郑前进、向爱群、向爱芳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作出(2015)鄂武经开执字第0038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被执行人郑绪评、郑绪远、郑前进、向爱群、向爱芳共同配合申请执行人林华军办理坐落于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街滨湖社区11-3-301房屋的过户手续;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郑绪评、郑绪远、郑前进、向爱群、向爱芳银行存款人民币2,22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次日依据该执行裁定书从被执行人郑前进银行账户扣划人民币2,225元(含执行费50元),并向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阳街房管所下达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但因政策原因不能过户。现执行案款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林华军。经查,申请执行人林华军关于房屋过户手续的执行申请,现因政策原因不能办理过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林华军申请执行房屋过户手续的执行申请,本院已向相关部门办理协助执行手续,现因政策原因不能办理过户,导致过户未果,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所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鄂武经开民重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晓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阮 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