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荣执恢字第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荣县鑫恒车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董云川一案拍卖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荣县鑫恒车业有限公司,董云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荣执恢字第72-1号申请执行人荣县鑫恒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董云川,男,198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荣民一初字第176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董云川所有的坐落于荣县旭阳镇健康路118-23-701号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郝小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童 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