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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5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刘伟与滑春芳、于秀珍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滑春芳,于秀珍,滑春明,滑春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5150号原告刘伟。被告滑春芳。被告于秀珍。被告滑春明。被告滑春光。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伟与被告滑春芳、于秀珍、滑春明、滑春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伟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刘建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