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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民终字第5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陈强与吴立成、陈晞红、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强,吴立成,陈晞红,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终字第55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强,男,汉族,1989年2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立成,男,汉族,1992年3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晞红,女,汉族,1967年10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代表人张玮,总经理。上诉人陈强因与被上诉人吴立成、陈晞红、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5)金牛民初字第5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陈强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也未依法申请司法救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唐 健代理审判员 王 嫘人民陪审员 陈进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童庆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