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1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彭先进与刘成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先进,刘成富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1538号原告彭先进。委托代理人朱其芳,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成富。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先进诉被告刘成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先进以双方已经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先进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先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彭先进负担。审判员 谢 靓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雪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