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执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梁凤武申请兴城复兴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凤伍,肇州县兴城镇复兴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州执字第191号申请执行人梁凤伍,男,汉族,职业农民,现住肇州县.被执行人肇州县兴城镇复兴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孙和忠,职务村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2014)州商初字第79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梁凤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肇州县兴城镇复兴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判决书确定的标的31737元向其支付欠款。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预期收益(2016年-2018年机动地承包费)人民币4万元,别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能力时再恢复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2014)州商初字第7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凤彬审判员 李凤君审判员 刘德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谢慧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