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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鸠执字第008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武忠贵与谢继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忠贵,谢继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鸠执字第00843号申请执行人:武忠贵,男,1953年2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退休职工,住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谢继安,男,1953年9月13日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本院执行的申请人武忠贵与被执行人谢继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只有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鸠民一初字第004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川审判员 XX文审判员 周光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