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县民初字第0167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张学信、王平等与湖南省邮电印务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信,王平,朱京广,杨小红,张艳姿,袁慧平,尹献,黎智勇,陈惠云,湖南省邮电印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县民初字第01678-4号原告张学信。原告王平。原告朱京广。原告杨小红。原告张艳姿。原告袁慧平。原告尹献。原告黎智勇。原告陈惠云。委托代理人袁啸、李蔡锋,湖南元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省邮电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黄花镇黄花村。法定代表人乔晋明,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学信、王平、朱京广、杨小红、张艳姿、袁慧平、尹献、黎智勇、陈慧云诉被告湖南省邮电印务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文于2015年6月26日自愿撤回对被告湖南省邮电印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学信、王平、袁慧平、陈慧云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学信、王平、袁慧平、陈慧云撤回对被告湖南省邮电印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由原告张学信、王平、袁慧平、陈慧云负担。审 判 长 陈庆华人民陪审员 管 容人民陪审员 陈 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黄立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