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祁民初字第1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省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琼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祁民初字第1260号原告湖南省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祁阳县浯溪镇椒山南路。法定代表人刘国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聂保国,男,197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祁阳县人,系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祁阳县浯溪镇新兴路282号(特别授权)。被告王琼,女,1973年9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琼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王琼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菊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文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