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净开民初字第5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贾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净开民初字第549号原告贾某某,住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何某某,住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原告贾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林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路 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