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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净开民初字第5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贾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净开民初字第549号原告贾某某,住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何某某,住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原告贾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林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路 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