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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花民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阳康杰、阳康敏要求宣告胡卫军失踪终审判决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法花民特字第2号申请人阳康杰,男,200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学生。申请人阳康敏,男,200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阳桂云,男,汉族,1953年11月4日出生,农民,系阳康杰、阳康敏至祖父。申请人阳康杰、阳康敏要求宣告胡卫军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阳康杰、阳康敏诉称:二申请人的父母因性格不合于2007年2月25日离婚,之后二申请人的母亲胡卫军即外出,至今音讯全无。2015年1月22日二申请人父亲阳贤文因多种重症疾病身亡,留下二申请人阳康杰、阳康敏,现随年迈的祖父一起生活。特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宣告胡卫军为失踪人。本案经审理查明,胡卫军,女,汉族,1980年9月8日出生,农民,衡南县人,住衡南县花桥镇龙溪村新塘组,系二申请人母亲。2000年10月二申请人的父母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1年6月18日双方自愿在花桥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2001年1月17日生下申请人阳康杰,2003年11月20日生另一申请人阳康敏。2007年2月25日阳贤文起诉与胡卫军离婚,法院判决离婚,之后胡卫军即离家出走,一直未与二申请人联系,经多方寻找仍无其音信。二申请人现随祖父阳桂云一起生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在2015年5月18日人民法院报第六版发出寻找胡卫军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胡卫军本人或有关利害关系人仍未与本院联系。本院认为,胡卫军离家出走后一直下落不明,且公告寻找失踪人胡卫军的期间现已届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胡卫军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唐修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雷 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