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邻水民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原告李雪梅与被告刘行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雪梅,刘行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邻水民保字第146号原告李雪梅,女,汉族,生于1959年3月29日。被告刘行星,男,汉族,生于1987年3月12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雪梅与被告刘行星(2015)邻水民初字第186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雪梅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刘行星所有的渝BNX0**卡宴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车辆识别代号WPLAF2A20ELA36001)、川XT18**路虎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车辆识别代号SALFA2BD7DH334478)、川XX77**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一辆(车辆识别代号LBEYFAKC8BY065646)进行查封,价值以350,000元为限,并提供艾小浪所有的位于邻水县鼎屏镇森林豪庭1栋1单元9-1(合同备案号:63557,合同编号〈2010〉0800152)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刘行星所有的渝BNX0**卡宴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车辆识别代号WPLAF2A20ELA36001)、川XT18**路虎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车辆识别代号SALFA2BD7DH334478)、川XX77**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一辆(车辆识别代号LBEYFAKC8BY065646)进行查封,价值以350,000元为限;二、对艾小浪所有的位于邻水县鼎屏镇森林豪庭1栋1单元9-1(合同备案号:63557,合同编号〈2010〉0800152)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学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春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