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1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李明军与李正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军,李正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189号原告:李明军。被告:李正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军与被告李正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明军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军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2300元,由原告李明军负担。审 判 长 王 颖代理审判员 唐佳林代理审判员 李 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