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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惠执字第1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常凯与张存银、青岛松灵电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惠执字第1019号申请执行人常凯,男,1989年3月3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张存银,男,197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青岛松林电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广龙,系青岛松林电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14)石惠民初字第174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存银、青岛松林电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按照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张存银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常凯案件款8488元,执行费50元,合计8538元,被执行人青岛松灵电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在所欠工资及执行费共8513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依照《中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张存银、青岛松林电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常凯案件款8488元,执行费50元,合计8538元。从被执行人在银行账户存款及其他收入中予以冻结、划拨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尹国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叶 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