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户民初字第019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崔厂民与户县秦兴生物科技饲料厂劳动争议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厂民,户县秦兴生物科技饲料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户民初字第01937号原告崔厂民,男,1965年5月25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赵润,户县甘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户县秦兴生物科技饲料厂。诉讼代表人高永强,系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吴建礼,男,1968年12月8日生,汉族,系该厂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厂民与被告户县秦兴生物科技饲料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崔厂民于2015年8月19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崔厂民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厂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 燕人民陪审员 苏 茹人民陪审员 王维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晓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