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云商初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赖倩倩与张功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倩倩,张功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云商初字第347号原告:赖倩倩,1993年1月17日。被告:张功飞。原告赖倩倩与被告张功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赖倩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赖倩倩负担。审判员 胡旭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