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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云商初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赖倩倩与张功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倩倩,张功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云商初字第347号原告:赖倩倩,1993年1月17日。被告:张功飞。原告赖倩倩与被告张功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赖倩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赖倩倩负担。审判员  胡旭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