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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从法民一初字第1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蔡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从法民一初字第1059号原告:蔡某,住广东省从化市。委托代理人:郭杏珍、黄伟强,是广东流溪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律师助理。被告:唐某,住广东省从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诉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于2015年8月19日以双方经协商已达成离婚协议,并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经协商已达成离婚协议,并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蔡某负担(已支付)。代理审判员  张冠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林艺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