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钢民初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陈楠与被告薄辉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X,薄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钢民初字第00083号原告陈X。被告薄X。委托代理人马红军。原告陈X与被告薄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佟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被告薄X及其委托代理人马红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X诉称,我与被告于2011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12年10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女孩薄昭(2013年5月8日生)。我与被告婚初夫妻感情一般,近来经常因家庭生活琐事生气吵架,被告性格暴躁,有时动手伤人。致使我们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薄X辩称,我们夫妻感情挺好,还生育一女孩。过去我们确实偶尔生气打架,但我们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因此,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12年10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女孩薄昭(2013年5月8日生)。原、被告婚初夫妻感情尚可,近来因家庭生活琐事有时生气吵架。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登记证书复印件、当事人陈述等材料载卷,经开庭质证,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女孩,感情基础较好。虽在日常生活中因家庭生活琐事偶尔生气吵架,但夫妻感情尚未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能够相互理解,相互尊重,注重沟通,珍惜夫妻感情,是能够和好的。据此,为了维护婚姻家庭的严肃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X要求与被告薄X离婚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佟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孟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