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执字第12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王建川申请执行陈荣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川,陈荣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1263-1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川,男,197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林宛青,福建中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荣生,男,196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申请执行人王建川与被执行人陈荣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的(2015)丰民初字第17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查无被执行人陈荣生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未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王建川的委托代理人于2015年8月18日在本院执行询问笔录中表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后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其下落,再行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由于暂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建川的委托代理人表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将依法予以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5)丰执字第126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 斌执行员 蔡海榕执行员 王东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瑞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