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鹤刑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唐某、廖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廖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怀鹤刑初字第245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7日被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湖南省怀化市看守所。被告人廖某,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7日被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湖南省怀化市看守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怀鹤检刑诉[2015]2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廖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滕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代理书记员周军担任法庭记录。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廖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3月中旬的一天凌晨1时许,被告人唐某、廖某经预谋窜至怀化市鹤城区毛坪安置区后面一栋居民楼下,采取被告人廖某负责在楼下望风,被告人唐某通过梯子攀爬翻窗的方式进入该栋楼房二楼受害人向某家中客厅内,盗走向放在客厅桌子上价值627元人民币的白色华为G620手机一台、黑色男式皮衣一件及粉红色的女式挎包一个。后被告人唐某以300元价格将盗窃来的手机销赃给他人。2、2015年3月中旬的一天凌晨1时许,被告人唐某窜至怀化市鹤城区城东市场旁一民房外,采用上述相同的作案方式进入二楼被害人张某的客厅内,但未盗得财物。3、2015年4月的一天凌晨1时许,被告人唐某窜至怀化市鹤城区老湖天桥桥头废旧市场内被害人李某的木板平房外,用手将该木板房撬开一个洞后进入卧室将被害人李某放在床头柜上价值223元人民币的MOI00牌手机一台和现金人民币360元盗走。案发后,赃物追回。4、2015年4月1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唐某窜至中方县汽车站旁松青门窗有限公司二楼宿舍外,采用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三号宿舍内,将被害人王某甲放在床头价值2375元的苹果5S手机一台、被害人王某乙放在床头价值1875元的OPPO手机一台及被害人王某丙放在床头价值2275元的OPPO手机和价值3298元的联想笔记本电脑各一台盗走,后以同样的方式进入4号宿舍内,将被害人刘某甲、刘某乙放在床头价值2162元的OPPO手机各一台盗走。案发后部分赃物追回。5、2015年4月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唐某窜至中方县中方镇龙井村皇朝家私后一民宅外,采用上述相同的作案手段进入被害人曾某家中偷得一串钥匙和80元现金人民币,后在被害人曾某家楼下,用偷来的钥匙将曾停在该处一辆价值4816~元人民币的女士摩托车盗走。案发后赃物追回。以上,被告人唐某参与盗窃作案5起,财物价值共计18091元;被告人廖某参与盗窃作案1起,财物价值627元。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的白色华为G620手机一台、OPPO手机四台、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豪爵牌女式摩托车一辆已分别由被害人向某、王某乙、曾某领走。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廖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中方县公安局出具的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领条、联想笔记本电脑装箱单、被害人王某丙提供的销售单、证人罗某的证言、被害人向某、张某、李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刘某甲、刘某乙、曾某的陈述、被告人唐某、廖某的供述及辩解、怀化市鹤城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意见、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廖某以非法占有为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唐某盗窃数额较大,被告人唐某、廖某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廖某盗窃罪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唐某、廖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案发后,被告人唐某、廖某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7日起至2016年12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廖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7日起至2015年10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员 滕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周军附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