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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崔建军与王常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建军,王常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405号原告:崔建军,男,汉族,1966年1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王常昕,男,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建军诉被告王常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崔建军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建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聂雪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祝 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