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崔建军与王常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建军,王常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405号原告:崔建军,男,汉族,1966年1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王常昕,男,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建军诉被告王常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崔建军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建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聂雪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祝 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