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垦执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陈帝贤与广西平南县桂发物流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保全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帝贤,广西平南县桂发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垦执保字第7号原告陈帝贤,男,汉族,25岁。被告广西平南县桂发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平南县上渡镇大乙岭。法定代表人:李耀庭,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帝贤与被告广西平南县桂发物流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帝贤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广西平南县桂发物流有限公司的冷藏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帝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广西平南县桂发物流有限公司的冷藏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贾娜提古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 志 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