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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1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刘树存与刘军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树存,刘军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1243号原告:刘树存,男,195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大洼县。被告:刘军,女,198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大洼县。原告刘树存为与被告刘军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佟会权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树存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树存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树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树存承担。审判员  佟会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董萍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