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1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刘树存与刘军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树存,刘军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1243号原告:刘树存,男,195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大洼县。被告:刘军,女,198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大洼县。原告刘树存为与被告刘军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佟会权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树存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树存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树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树存承担。审判员 佟会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董萍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