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朝民催字第22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北京渔公渔婆海鲜餐饮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渔公渔婆海鲜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催字第22030号申请人北京渔公渔婆海鲜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慧里二区四号楼。法定代表人刘新,董事长。申请人票据号为06989796的转账支票丢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5月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无人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申请人也未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公告费六百元,由申请人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杜庆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