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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民初字第26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李某与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2680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郝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郝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王树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李美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