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林民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龙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春玲,和龙林业局集体企业总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和龙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林民初字第161号原告薛春玲,女,汉族。被告和龙林业局集体企业总公司,住所地和龙市文化路11号。法定代表人王玉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文军,吉林平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春玲诉被告和龙林业局集体企业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春玲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春玲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且有利于社会稳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春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薛春玲负担。审判员 李忠欣审判员 刘树君审判员 李万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星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