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磁民初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王爱花与袁志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磁县人民法院()拟稿纸发文字号:(2015)磁民初字第378号缓急密级签发:审核:主送:抄送:拟稿单位:黄沙人民法庭拟稿人:胡红勇份数:印刷单位(打字员):校对人:印制时间:附件: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磁民初字第378号原告:王爱花,女,1969年10月10日出生,磁县黄沙镇黄沙三街*组***号,身份证号码:1321301969********。委托代理人:李蓬,河北滏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志文,男,1956年5月2日出生,峰峰矿区临水镇西清流村2队**号,身份证号码:1304061956********。委托代理人:张志生,邯郸市峰峰矿区光彩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负责人:付爱民,该公司经理注册号:130406300001074地址:邯郸市峰峰矿区太行东路47号委托代理人:张学锋,男,1980年12月23日出生,邯郸市肥乡县肥乡镇东张寨村***号,身份证号码:1304281980********。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爱花诉被告袁志文、何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峰峰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公开进行审理。2014年8月10日8时10分,被告袁志文驾驶小型轿车,沿邢都公司由南向北行驶,与原告王爱花驾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二车不同程序损坏的交通事故。被告驾驶的小型轿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王爱花45851.8元;除被告袁志文的垫付款,被告袁志文再一次性赔偿原告王爱花40000元;其他各方互不争执;案件受理费2446元,减半交纳1223元,由原告王爱花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司红伟人民陪审员 : 胡 帅人民陪审员 :张成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侯力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