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成郫民初字第2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夏孝清与李明清、李明全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孝清,李明清,李明全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成郫民初字第2666号原告夏孝清,女,汉族,1942年9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委托代理人刘海燕,四川子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李明清,男,汉族,1964年8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被告李明全,男,汉族,1967年9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孝清与被告李明清、李明全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夏孝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秦大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孝清撤回对被告李明清、被告李明全的起诉。本案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受理费50元,原告夏孝清自愿承担。审判员 周裕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廖茂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