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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民二民终字第6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大庆市为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魏美灵、大庆市佞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大庆市为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魏美灵,大庆市佞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庆民二民终字第6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庆市为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龙二路北东湖B14综合楼商服23室。法定代表人陈凤双,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苏冬梅,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美灵,女。委托代理人陈洪刚(与魏美灵系夫妻关系),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庆市佞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远望04-30-1-63室。法定代表人宁希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方超,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大庆分所律师。上诉人大庆市为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为民物业)因与被上诉人魏美灵、被上诉人大庆市佞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佞金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5)让民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3年10月,原告向大庆市广大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购房款68266元,购买了位于大庆市让胡路区富强新城房屋。2014年春节前后,因原告所居住房屋单元门前的窨井受冻,致原告家的下水无法正常排放,其楼下的下水也流不进窨井,从而导致原告家楼上的所有下水堵塞,排水直接从原告家卫生间流出,将原告家中地板泡坏。因经济损失,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另查,原告所居住房屋的物业管理部门系被告为民物业。诉讼后,原告申请,对家中地板损失进行评估鉴定,法院依法委托大庆市价格事务所对原告家中地板被泡损失进行了评估鉴定,该事务所作出庆价评字(2015)第19号报告,损失核实为7314元。原告预交了鉴定费1500元。原审法院认为,原告接受被告为民物业的物业管理服务,双方形成了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在其物业服务范围内有义务向原告提供安全可靠的物业服务。本案中,原告家中地板被泡系其单元楼下窨井受冻后堵塞,排水不畅通所致,因被告为民物业对窨井负有日常管理责任,故因窨井堵塞排水不畅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被告为民物业负有赔偿责任。关于赔偿数额,因原告提交了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报告,报告中写明损失数额为7314元,故对此数额确定原告的损失,被告为民物业未出庭,亦未提交相反的证据反驳原告的主张,故对原告要求被告为民物业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佞金公司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因原告未提交证据证实被告佞金公司与其存在何种合同关系,并且原告是从广大公司购买的该房屋,故被告佞金公司无事实及法律上应承担责任的情形,因此,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被告佞金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为民物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魏美灵赔偿款7314元;二、驳回原告魏美灵的其他诉讼请求。鉴定费1500、案件受理费50元,均由被告为民公司负担。上诉人为民物业上诉称,请求撤销原判,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理由如下:我们物业与开发商没有实质上交接,我单位属于前期物业,应当由开发商承担原告的实际损失。被上诉人提交的票据是普通票据,真实性有异议。窨井堵塞的原因是施工问题,施工深度不够且没有保温层。被上诉人魏美灵答辩称,请求维持原判。被上诉人佞金公司答辩称,请求维持原判。二审期间,上诉人为民物业与被上诉人魏美灵、被上诉人佞金公司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结合法庭调查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上诉人为民物业承认其为涉案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涉案房屋地板因窨井堵塞被泡,该窨井的实际管理人系为民物业。上诉人为民物业没有尽到物业管理人及时、有效维护小区公共排水设施的责任,导致被上诉人产生的财产损失应负赔偿责任。上诉人为民物业抗辩称其与开发商没有进行交接,窨井堵塞的原因系施工不合格导致。因上诉人为民物业一审、二审均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实,应由其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且上诉人为民物业如有证据证实其抗辩理由成立,也应由其向开发商或承建单位另案主张权利,不能免除其向业主魏美灵承担赔偿的法律责任。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故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大庆市为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臧国燕审 判 员  刘振影代理审判员  赵丹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姜海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