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鹤法刑初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李某甲、程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程某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江鹤法刑初字第22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鹤山市古劳魅力家具设计工作室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因本案于2014年10月22日被羁押,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广东省鹤山市看守所。被告人程某,鹤山市古劳魅力家具设计工作室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因本案于2014年10月22日被羁押,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广东省鹤山市看守所。辩护人李运庚,广东百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某甲、程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被告人程某及其辩护人李运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程某自2012年开始共同经营鹤山市古劳魅力家具设计工作室。至2014年9月份,两人共拖欠96名工人工资合共人民币1120346.29元。鹤山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经调查后向其发出支付工人工资的限期改正指令书,被告人李某甲、程某拒不执行劳动部门的指令,并且将手机关机后逃匿。该公司部分工人在讨薪未果情况下到政府部门上访,鹤山市古劳镇政府于是代为垫付全部工人工资。其后,该公司员工相继提起劳动仲裁,两被告人经通知后拒不出庭应诉和执行仲裁结果。同年10月22日,公安人员将二被告人抓获归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将上述“共同经营鹤山市东方魅力家具有限公司、鹤山市古劳魅力家具设计工作室”变更为“共同经营鹤山市古劳魅力家具设计工作室”。为证实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出示以下证据:抓获、破案经过,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辨认笔录,相关书证材料,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程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两被告人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并处罚金,提请法院依法惩处。被告人李某甲辩解政府责令给予其支付工人工资的期限过短,其因躲避债权人追债及害怕被公安机关抓获才关闭手机并回家乡暂避,其行为不是逃匿,对指控的其余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否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被告人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辩护人辩护称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本案社会危害性较小;本案现以物抵债形式已偿还部分欠薪,另程某还有一套别墅正在执行中;程某是初犯,认罪态度好,可对其从轻处罚并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甲、程某自2012年开始共同经营鹤山市古劳魅力家具设计工作室。至2014年9月份,两人共拖欠96名工人工资合共人民币1120346.29元。2014年9月29日,鹤山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经调查后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其于2014年10月2日前支付工人工资。同日,被告人李某甲、程某离开鹤山市藏匿于佛山市顺德区,并将手机关机,不协助劳动部门处理拖欠工资相关事宜,拒不执行劳动部门的指令,拒不支付工人工资。该公司部分工人在讨薪未果情况下到政府部门上访,鹤山市古劳镇政府于是代为垫付全部工人工资。其后,该公司员工相继提起劳动仲裁,两被告人经通知后拒不出庭应诉和执行仲裁结果。同年10月22日,公安人员将二被告人抓获归案。另查明,案发后,本院依法将被告人在鹤山市古劳魅力家具设计工作室的有关财物以物抵债给鹤山市古劳镇政府,实际抵偿了鹤山市古劳镇政府垫付工人工资167414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所证实:(一)书证1、身份证明材料,证实两被告人的身份情况。2、抓获、破案经过,证实公安机关在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万科大厦将两被告人抓获的经过情况。3、限期改正指令书,证实鹤山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于2014年9月29指令魅力家具设计工作室于同年10月2日前支付工人工资。4、通话清单、手机通话及信息截图,证实谭某甲在案发后分别打电话及发信息给两被告人,要求两被告人回来处理欠薪事宜等。5、工资表及垫付工人工资签名表,证实被欠薪金的96名工人的姓名和各自被欠薪金的时间、金额以及鹤山市古劳镇人民政府替两被告人垫付给96名工人工资共1120346.29元。该表有余某甲、黎某、林某甲、罗某甲、曾某、邹某乙等人签名确认,同时有96名工人各自领取工资款的签名。6、鹤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及相关诉讼材料,主要证实该仲裁委员就本案两被告人拖欠劳动报酬事宜依法作出由被申请人迳付给鹤山市古劳镇政府已垫付给申请人(被害人)的工资合共1120346.29元。7、执行裁定书(本院依辩护人申请调取的证据),证实本院依照上述生效的仲裁裁决书,依法将被告人在鹤山市古劳魅力家具设计工作室的有关财物作价以物抵债给鹤山市古劳镇政府,扣除相关费用等,实际抵偿欠款167414元。8、营业执照,证实鹤山市古劳魅力家具设计工作室的经营者是程某。9、营业执照(辩护人提供的证据),证实鹤山市东方魅力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胡建仪。(二)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作案现场照片,证实:①.案发现场鹤山市古劳魅力家具设计工作室位于鹤山市古劳镇三连工业区6区69号及其景况;②.该工作室墙上张贴有限期改正指令书、仲裁裁决书、裁定书等。(三)证人证言1、证人谭某甲的证言,证实古劳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于2014年9月27日下午16时许接到魅力家具拖欠工资案件的,当时魅力家具的门口有四五十人围在那里不给厂出货,跟着,我们就上前安抚魅力家具工人们的情绪,并且告诫他们不要乱破坏和乱拿走厂的财物。随后,我尝试联系魅力家具的李某甲老板,但是,电话一直没有人听。后来,古劳镇的安全生产监督局的刘局长打通了李老板的电话给我听,李老板就在电话里承诺明天(9月28日)出来处理拖欠工人工资的事情。至9月28日,李某甲老板说未能凑够钱。所以,我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联合劳动监察大队向工厂下达了一份责令其三天内支付工人的欠薪的行政指令书。而且我们应工人的要求联合劳动仲裁委在魅力家具厂现场进行了立案处理。同月29日魅力家具的20多名工人到鹤山市市政府门口上访表达被欠薪要求追讨工资的诉求。我用我的移动电话将工人上访情况通知李某甲和程某的。程某的电话可以打通,但是我当天打了多次电话均无人接听,程某到现在也联系不上,我发了信息要求程某回来处理欠薪这件事情,程某至今没有回复。我在9月29日当天用我的电话通知李某甲过来古劳镇人社所核对欠发工人的工资数目,李某甲称将委派他人于9月30日早上到场处理。当时我马上将该情况请示领导后,领导批示要求李某甲即时到场核对欠薪的数目。我马上再打电话给李某甲时,李某甲的电话就关机了。后经古劳镇政府协商,决定先由鹤山市古劳镇政府先行支付魅力家具厂工人工资。经核对魅力家具厂共欠发工人今年6、7、8三个月工资合1120346.29元。欠薪的有96名工人,其中也包括了在该事件发生之前已经辞工但被欠薪的工人。9月30日下午,被欠薪的96名工人已经全部如数领到由古劳镇政府垫付的工资了。在9月30日晚上21时左右,李某甲用他的手机打电话给我。他第一句话就说想不到政府这么快就处理了这件事情,并问我发了多少工资给工人。我回答他共代发了113万元左右。李某甲说没有这么多工资的。我说,之前已经要求你到场核对数目的,是你自己不到场,这113万是在魅力家具厂的厂长、出纳和会计的核对下代发的。李某甲听后问我有无什么补救措施。我告诉他一定要及时将钱还给政府,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李某甲听后就说他现在还没有筹够钱,而且他的手机不会开机的,有事情可以发信息给他。到了30日晚上22时左右,李某甲再次打电话给我称他约了朋友过来看厂。我告诉他厂已经被法院查封了。李某甲问是否能去看厂。我告诉他要请示领导。李某甲说他需要看厂时再联系我,并称其会尽快筹钱还给政府的。然后他就挂线了。到10月2日晚上我再次联系李某甲和程某,但二人的电话都是关机无人接听。我同时也发信息给李某甲要求他和程某于10月3日到古劳镇人社所处理这件事情,否则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李某甲打电话给我时说他会筹钱还政府,但一直未见他有实质性的行动,从9月28日到现在我再没能找到李某甲,他人也没出现过。我在9月28日见过程某,她当时没有表态要如何处理这件事情。从9月30日至今,程某的电话都是关机的,现在无法联系她的,等等。2、证人李某乙、付某证言,主要证实其二人先后于2014年9月28日和29日,分别将二份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送至魅力家具厂。第一份指令书在该厂副总经理罗某甲、古劳人社所谭某乙在场见证下留置于该厂的办公室;第二份指令书因该厂无人上班,又无法联系到负责人,于是将指令书张贴在厂办公室门口。3、证人谭某乙的证言,证实其陪同李某乙、付某到魅力家具厂送达指令书,该厂负责人李某甲、程某不在,打电话无人接听,于是把指令书留置在该厂办公室。9月29日再次去送达指令书,厂里没人,李某甲、程某还是联系不上,于是将指令书张贴在办公室门口的墙上。4、证人罗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是魅力家具厂副总经理。该厂拖欠工资100多万元,部分工人去过市政府上访反映被拖欠工资的问题。9月27日许劳动所的人找李某甲、程某谈拖欠工资的事,但他们一直不在厂里;又证实程某已计算了7、8月份的工人工资,案发后,核算工人工资是厂的出纳、会计和人事主管三人负责实施。并辨认出程某。5、证人余某甲、黎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证实其两人参与核算工人工资的情况,还证实核算工资时有厂长吴电波、副总经理罗某甲、邹某乙等工人代表及劳动所的工作人员在场。并辨认出李某甲、程某。6、证人林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是家具厂会计等情况,并辨认出程某。(四)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杨某甲、何某甲、尹某甲、龙某甲、钟某、蒋某甲、杨某乙、杨某丙、彭某甲、吕某甲、龙某乙、田某甲、陈某甲、杨某丁、莫某、林某乙、蔡某、邹某甲、汪某、周某甲、张某甲、吴某甲、吴某乙、张某乙、谢某、吕某乙、吕某丙、黎某、孔某、刘某甲、彭某乙、唐某甲、宋某、郑某甲、何某乙、顾某、杨某戊、唐某乙、周某乙、王某甲、廖某、阳某、林某丙、卢某甲、袁某甲、唐某丙、周某丙、郑某乙、邹某乙、尹某乙、邹某丙、严某、罗某乙、陈某乙、曾某、包某、李某丙、周某丁、刘某乙、陈某丙、蒋某乙、梁某甲、林某丁、伍某、张某丙、阳得田、成某、张某丁、王某乙、王某丙、杜某、卢某乙、邹某丁、谭某丙、蒋某丙、冉某、吴某丙、梁某乙、李某丁、吴某丁、刘某丙、杨某己、杨某庚、王某丁、余某乙、蒋某丁、田某乙、龚某、袁某乙、曹元坪等的陈述及辨认笔录,主要证实上述各人是两被告人雇请的工人,两被告人欠各工人于2014年7、8、9月期间不同时段的工资及金额。又证实9月27日工人向工厂交涉讨薪,后来工人向劳动部门及政府部门救助,还证实案发后两被告人不知去向。其中,邹某乙、李爱娥等人证实今年9月时老板在厂区内贴上通知书,承诺7月份的工资在9月20日至25日发放。但到期后老板就不露面,电话也联系不了,后来就找劳动及政府部门处理,等等。袁某甲、彭某甲、蒋某甲等辨认出老板李某甲。(五)被告人的供述1、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证实魅力家具设计工作室是我与程某合资经营的工厂。工厂从今年7月份开始欠大概有80多名工人工资。7月份欠了一部分工资,8月、9月的工资都没有支付,总共大约110万元多。因为我的工厂没有现金。镇府有找过我两三次到劳动局和派出所商量解决办法,我当时就说看能否找到合作伙伴或者转让厂房,但是一直未能找到合作方和转让厂房。因为我害怕被扣留,所以我逃回了顺德,和程某一起租屋住,并都更换了电话号码。我租住在顺德陈村镇万科缤纷5栋B座1206房,是半个月前租的。我找我的外甥租的,我害怕被抓。更换电话后我没有到劳动局和镇府解决该事情。我没有收到法院的裁决,程某收到了。我听她说家里打电话给她说收到法院寄过来的文件,是关于工厂欠工资的事情。到今年9月底时,工人要求发7月份的工资,当时厂的经济权在新股东手上,因新股东与工人沟通不到位,工人与工厂间产生对立情绪,工人就要求工厂支付工人全部的工资,而且当时工人也停工了,工厂手中的订单也无法做,9月26日,新股东突然改变主意说要退出魅力家具厂,前期的投资就当借钱给我。我同意了。到9月28日,工人再次要求发放工资并有鹤山市古劳镇劳动所的工作人员到魅力家具厂调查拖欠工人工资的情况。劳动所的工作人员就要求我到9月30日前要支付工人的工资。我当时实在是没有办法了,到9月29日我就回去佛山找人合股注资,到10月1日,我的朋友去到魅力家具厂想考察一下再考虑是否入股。他去到魅力家具厂见到工厂已经被法院查封,入股的事情就搁置了。在9月30日时,魅力家具厂的厂长打电话告诉我工厂的工人到市政府闹事,古劳镇镇府已经代发了工人的工资共计110多万元。9月29日得知公安介入调查,我怕人身受到限制,于是在10月1日我和程某的手机都关机。10月2日开机见到古劳劳动所谭所长发来的信息,要我及时与政府协商处理拖欠工资的事,我当时确实没有能力还这笔钱,所以没有和古劳政府联系。之后我和程某都改用了电话号码,等等。2、被告人程某的供述,证实供述魅力家具厂真正的老板是我男朋友李某甲,我是该厂的代表人。2014年9月份许,因为厂经营不好,出现资金短缺,新股东入股不久又退股,我们有三个月发不出工资,27日当天就有魅力家具厂的工人向过来劳动所投诉拖欠工资的事情。28日我和李某甲一起到古劳劳动所与工人代表协商支付工资的事情,工人代表要求将7、8月份两个月约70多万元的工资一起支付。我和李某甲表示资金压力大,暂时未能筹到这么多钱,待我们去借钱后才能支付。当天协商无果。劳动所就要求我们在9月30日前处理好。9月29日早上我们就回去顺德筹钱了。10月1日李某甲告诉我古劳镇政府帮我们垫支了工资,之后李某甲就叫我关机,工资的事由他处理。回顺德后我们到处借钱,并打电话让客户提前给货款,想尽快清还镇府代支的工人工资。10月10我父亲转交一封鹤山寄来的信,内容是关于政府部门要求处理拖欠工资一事,具体内容没有留意,后来给了李某甲。我们回去后就一直在顺德陈村,没有回过厂里。我们没有联系过工人或者劳动所等部门。对于被告人李某甲提出的辩解意见,经查:①本案被告人所欠的薪金本应逐月支付。但至案发时止,被告人尚有应于当年7月支付而未付的工人工资,其辩解政府给予其支付工人工资的期限过短的意见不当。②虽然不排除被告人李某甲在案发期间有经济困难的情况存,但被告人李某甲在案发后没有采取正确的处置方法,却在明知其工人集讨薪,且政府有关部门加入协调处理的情况下离开工厂不归,又将手机关闭,且在工人为讨薪而上访及政府为其垫资后也不返回工厂处理相关事宜直至被抓获,其行为是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③本案有杨某甲、何某甲、尹某甲等被害人的陈述和工资表、垫付工人工资签名表以及鹤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证实被告人李某甲等拖欠杨某甲、何某甲等96名被害人的劳动报酬合共1120346.29元并由古劳镇人民政府垫付;有证人谭某甲、李某乙、付某、谭某乙、罗某甲等证人的证言及邹某乙、李爱娥等被害人的陈述证实李某甲在案发后不久逃离工厂,且同案人程某及被告人李某甲亦供认其两人于案发不久即离开鹤山,因害怕被公安机关抓获而藏匿于佛山市顺德区;有限期改正指令书和证人谭某甲、李某乙、付某、谭某乙的证言及仲裁裁决书证实鹤山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责令两被告人支付工人工资但仍不支付。上述证据印证被告人李某甲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符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其定罪量刑,其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程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①鹤山市古劳魅力家具设计工作室是被告人程某与同案人李某甲共同经营且共同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程某身为企业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者,在案发后没有主动、积极处理欠薪事宜,却与李某甲一同逃匿,至今亦无主动支付所欠的劳动报酬,其在本案中的作用与同案人基本相当。②本案被欠薪的人数众多、被欠劳动报酬的数额较大,又导致被害人集体上访,社会影响较大。③目前,本案虽已是以两被告人的财物作价抵给古劳镇政府偿还镇政府为其垫资部分,但这是司法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手段的结果,并非是被告人主动所为。其辩护意见除辩称程某是初犯,认罪态度好,可对其从轻处罚可以采纳外,其余辩护意见及其对程某的量刑建议不当,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程某无视国法,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程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的法律正确,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甲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2日起至2016年4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二、被告人程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2日起至2015年12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余真盛人民陪审员 胡换花人民陪审员 何XX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吕嘉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