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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贾满林与陶泽峰、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满林,陶泽峰,张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599号原告贾满林,男,汉族,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身份证号码:×××4057。委托代理人夏杏媚,广东派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泽峰,男,汉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身份证号码:×××0015。被告张敏,女,汉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身份证号码:×××1842。原告贾满林诉被告陶泽峰、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陈宁斌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候德、代理审判员何丹霞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于2015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夏杏媚到庭参加了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0月16日,两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经原、被告协商达成借款合同,原告同意借款700000元予两被告,借款期限自2013年10月16日起至2015年5月15日止,月利率为2%,后因两被告未依约付息,原告于2014年10月17日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利息以及律师费【案号:(2014)佛城法民三初字第2297号】,贵院于2015年1月28日作出判决,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43996元及利息(从2014年4月16日起以643996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律师费损失6000元。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为担保上述债务,两被告以其所有的房产抵押给原告,并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款本金的全部及相应利息、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即律师费、诉讼费等,故原告对该抵押房产就借款本金、利息及实现抵押权的所有费用享有优先受偿权。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执行阶段律师的律师费6000元;2、确认原告就【原案诉讼请求确认的两被告的债务643996元及利息162716元(自2014年4月16日起暂计至2015年5月4日,以643996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一审阶段的律师费6000元】(暂合计:818712元)对抵押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两被告没有到庭,也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诉讼中,原告举证如下: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陶泽峰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张敏的人口信息查询表。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借款合同、借条、房地产抵押合同各一份、房产证、他项权证各两本、(2014)佛城法民三初字第2297号民事判决书、生效证明、执行受理通知书、民事委托代理合同(一审诉讼)各一份。证明:(1)被告于2013年10月16日向原告借款70万元,借款期限至2015年5月15日届满,约定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利息视为违约,贷款方可解除合同,并提前收回发放的贷款;约定被告应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等;(2)因被告未按照约定还款付息,原告于2014年10月17日起诉两被告【案号(2014)佛城法民三初字第2297号】,法院于2015年1月28日作出判决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和(一审诉讼阶段)律师费损失,该案判决现已生效并进入执行阶段;(3)为担保上述债务,两被告将其共有的房抵押给原告,并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原告就对该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3、民事委托代理合同(执行阶段)、发票各一份。证明原告为本案聘请广东派力律师事务所提供代理执行阶段,支付律师服务费用6000元,该费用应由两被告支付。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有原件核对,证据的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关联,本院均予以采信。对原告诉称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2014)佛城法民三初字第2297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原告已申请该案执行,案号为(2015)佛城法执字第1949号,该案尚在执行过程中。又查明,2015年4月26日,原告与广东派力律师事务所签订了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由广东派力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代理上述案件的执行阶段,原告为此支付了律师费6000元。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就原告与两被告的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本院已作出(2014)佛城法民三初字第2297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生效后原告已申请了执行,原告为案件执行支付了律师费6000元,上述费用属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实际支付的费用,也没有超过律师代理服务收费的标准,根据原借款合同的约定应由两被告支付,原告此项请求,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抵押问题,关于原告诉请对两被告所有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请求,符合房地产抵押合同的约定,且已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也已生效,原告依法对该房屋享有抵押物权,对原告的该项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陶泽峰、张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贾满林支付律师费6000元;二、原告贾满林对被告陶泽峰、张敏所有的抵押房产在本判决第一项以及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4)佛城法民三初字第2297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按照抵押登记顺序享有优先受偿权。如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宁斌审 判 员  侯 德代理审判员  何丹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晓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