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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郴苏民初字第1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某、王某某诉被告郴州市苏仙区许家洞镇黄草村5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王某某,郴州市苏仙区许家洞镇黄草村5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郴苏民初字第1150号原告周某某,女。原告王某某,女。法定代表人周某某,系王某某之母。被告郴州市苏仙区许家洞镇黄草村5组。负责人喻平,该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王某某诉被告郴州市苏仙区许家洞镇黄草村5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王某某于2015年8月19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处分自身权利。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就诉讼事项庭外和解。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某某、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某某、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义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廖井娟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