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商)再终字第08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朱建民与北京市红星西五号塑料厂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朱建民,北京市红星西五号塑料厂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商)再终字第08324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朱建民,男,1956年7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侯桂阳,北京祯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红星西五号塑料厂,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亦庄镇**号村村民委员会西200米。法定代表人郭占清,厂长。委托代理人王连华,男,北京市红星西五号塑料厂业务经理。朱建民与北京市红星西五号塑料厂(以下简称红星厂)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红星厂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1)大民初字第8392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于2013年3月28日作出(2013)京一分检民抗字第6号民事抗诉书,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3日作出(2013)一中民抗字第5823号民事裁定,指令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5年6月9日作出(2014)大民再初字第3155号民事裁定。朱建民不服该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朱建民及其委托代理人侯桂阳、红星厂法定代表人郭占清及委托代理人王连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朱建民诉称:2003年8月,万淑明、李凤石和朱建民三人合伙并通过红星厂与北京欣欣京卫化工厂(以下简称京卫化工厂)签订房屋及场地租赁合同,约定租赁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张辛庄的部分闲置土地及厂房、生活房。2004年4月16日,三人又通过红星厂与京卫化工厂及其上级主管单位北京金通资产经营管理公司(以下简称金通公司)签订房屋及场地租赁合同,同时解除2003年8月26日签订的房屋及场地租赁合同。租得上述场地后,朱建民、万淑明和李凤石三人平均出资在土地上增建了房屋,以红星厂名义将房屋及场地对外出租,租金通过红星厂收取。红星厂未给付2009年度和2010年度租金利润,故起诉要求红星厂返还2009年度和2010年度租金利润221897.34元。红星厂辩称:万淑明与红星厂存在承包关系,红星厂与朱建民没有任何关系,不存在利润分配问题,故不同意朱建民的诉讼请求。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生效的(2008)大民初字第2545号民事判决及(2009)大民初字第3318号民事判决确认,朱建民、万淑明与李凤石三人是合伙关系,虽曾有人退伙,但退伙相关协议已被法院生效判决解除,故三人的合伙关系依然存在。红星厂与朱建民、万淑明与李凤石三合伙人之间是合作关系。故在朱建民、万淑明与李凤石合伙关系未予解除依然存在的情况下,朱建民个人与红星厂之间不存在合伙或合作关系,本案朱建民个人以合伙协议纠纷为由起诉红星厂,法律关系不正确。原审未予审核朱建民与红星厂之间是否存在合伙关系即作出实体处理有误,再审予以纠正。据此,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9日作出(2014)大民再初字第3155号民事裁定:一、撤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1)大民初字第8392号民事判决;二、驳回朱建民的起诉。朱建民不服一审法院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朱建民上诉称,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已有生效的判决认定红星厂有向朱建民等人直接支付利润款的义务。检察院抗诉也是认为原判决认定利润款数额存在问题,并未否认红星厂与朱建民等人不存在法律关系。一审以法律关系不正确为由驳回起诉,没有法律依据,要求二审予以更改。红星厂同意一审裁定。本院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条规定:”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朱建民与其他人组成的个人合伙,与红星厂存在租金利润分配的法律关系,该个人合伙未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因此全体合伙人应为共同诉讼人。朱建民作为合伙人之一,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权起诉红星厂要求分配利润,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合伙人作为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一审以法律关系不正确为由,裁定驳回朱建民的起诉,并无法律依据,本案二审予以纠正。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4)大民再初字第3155号民事裁定;二、指令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宏代理审判员 闵蕾代理审判员 王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