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县民未初字第00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夏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县民未初字第00416号原告夏某某。被告谢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某与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某某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常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