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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县民未初字第00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夏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县民未初字第00416号原告夏某某。被告谢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某与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某某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常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