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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布执字第9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吉都物业公司与邓涛查物业管理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布执字第908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吉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仲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叶响锋,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凌苑雄,公司职工。被执行人邓涛,女,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如下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9154元及滞纳金(自2013年1月开始每月16日开始计算上一个月物业管理费398元的滞纳金,共计23期,分别计算至2014年10月31日止,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2、支付案件受理费153元;3、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邓涛所有的价值9847.3元(含滞纳金490.3元)的财产或冻结、扣划其相应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义芳执行员  陈 龙执行员  莫随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鹏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