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易民初字第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宁春芳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春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易民初字第752号原告宁春芳。女,198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易县。委托代理人薛银,易县北环路四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乾。保定市。委托代理人杜一波,男,198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玉兰大街159号,居民,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璇,女,199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瑞祥大街25号1栋2单元203号,居民,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春芳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春芳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春芳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宁春芳担负。审 判 长 梁 宇审 判 员 范玉桐人民陪审员 张雅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常小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