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蒲执字第00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闫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XX,闫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蒲执字第00165号申请执行人孙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县XX镇XX村*组。被执行人闫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县X镇XX村*组。孙XX与闫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蒲民初字第014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执行过程中,确定执行标的30627.20元、受理费19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闫X去向不明,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蒲民初字第014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百顺审判员  梁润恒审判员  王军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民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