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海执异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宁波市镇海豪发包装彩印纸箱厂、安徽豪森纸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宁波市镇海豪发包装彩印纸箱厂,安徽豪森纸业有限公司,周必森,叶小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海执异字第35号案外人:宁波保利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慈海南路2050号。法定代表人:马伟民。委托代理人:周丽霞。委托代理人:杨佳骐。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代表人:祈一飞。被告:宁波市镇海豪发包装彩印纸箱厂。代表人:周必森,该单位执行合伙人。被告:安徽豪森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小妹。被告:周必森。被告:叶小妹。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宁波市镇海豪发包装彩印纸箱厂(普通合伙)、被告安徽豪森纸业有限公司、被告周必森、被告叶小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根据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作出裁定,于2014年10月30日对被告周必森(被告叶小妹共有)名下位于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保利城一期16号702室房产(权证号为20140141**)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案外人宁波保利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利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5年8月19日,案外人宁波保利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了申请,请求准许其撤回异议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案外人宁波保利置业有限公司的撤回异议之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案外人宁波保利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异议。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建军审 判 员 张 磊代理审判员 张 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林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