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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永法执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向某与被执行人彭某某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某,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永法执字第64号申请执行人向某。被执行人彭某某。申请执行人向某与被执行人彭某某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江永县公证处(2015)湘永江证执字第1号公证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彭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江永县公证处(2015)湘永江证执字第1号公证书的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志文审判员  雷建宇审判员  李彦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相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