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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民诉保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胡振友与娄淑谦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振友,娄淑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民诉保字第425号申请人胡振友,居民。被申请人娄淑谦(娄书千),居民。申请人胡振友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娄淑谦的工资及银行存款各7万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娄淑谦的工资及银行存款7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大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雪 来自